(2015)芷民一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谭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芷民一初字第43号原告谭某某,女,侗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俊洁,女,侗族,芷江县凯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受理原告谭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谭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舒 婷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许卉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