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桃民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8-04-27
案件名称
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与皮云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皮云胜,魏阳春,罗小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桃民保字第70号申请人: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住所地:南昌市站前路96号天集大厦。负责人:辛武峰。被申请人:皮云胜,男,汉族,出生日期:1969年1月9日,住南昌市西湖区。被申请人:魏阳春,女,汉族,出生日期:1975年8月16日,住南昌市西湖区。被申请人:罗小妹,女,汉族,出生日期:1967年5月2日,住南昌市西湖区。本院在受理申请人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与被申请人皮云胜、魏阳春、罗小妹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皮云胜、魏阳春、罗小妹银行存款223649.8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其自有资产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皮云胜、魏阳春、罗小妹银行存款223649.8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英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 杨 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