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湖长煤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殷某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某,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湖长煤民初字第8号原告殷某。委托代理人胡秋燕,长兴县金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甲。原告殷某诉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殷某及委托代理人胡秋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甲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殷某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经人介绍相识,一个月后匆匆结婚,并于××××年××月××日在长兴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陈某乙,现年十一岁,患有××。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被告婚后对儿子不闻不问,且嗜赌如命,不履行家庭义务,未尽到作为丈夫和父亲的职责。原告多次劝阻无果,反遭被告殴打。原告曾于2013年9月23日向长兴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被告事后并无悔改,未尽到对家庭的责任。原告认为,夫妻长期分居,未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夫妻关系现已名存实亡,且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夫妻关系;2、婚生子陈某乙随被告生活,由原告承担抚育费;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殷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婚姻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证明原、被告的婚姻状况;2、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原告曾向法院起诉离婚。被告陈某甲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举证及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审查后认为,原告提交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本院根据上述采信的证据及到庭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查明本案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2年经人介绍相识,随后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双方同居期间生育一子,取名陈某乙(××××年××月××日生),一直随原告父母生活至今。双方于××××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双方婚后因儿子患病一事产生矛盾,逐而发生争吵。被告陈某甲长期在外,未尽到照顾家庭的责任。原告殷某曾于2013年9月向本院起诉离婚,本院作出(2013)湖长民初字第14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被告陈某甲后仍未履行照顾家庭的义务。原告殷某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遂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殷某与被告陈某甲虽经自由恋爱而结合,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被告长期在外,未以积极的态度承担家庭责任,从而导致夫妻产生矛盾。原告曾于2013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虽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此后被告仍未承担起照顾家庭的责任,夫妻关系未能改善。现原告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且离婚态度坚决,表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考虑到婚生子陈某乙目前年龄尚小,且身患疾病,母亲对其生活照顾较为方便;婚生子随原告生活时间较长,改变其生活环境对其成长不利;并且原告殷某向本院表示,要求婚生子随其共同生活,并会尽力抚养照顾。本院认为婚生子随原告共同生活对其成长更为有利,故对于原告要求婚生子随被告生活的主张不予支持。但被告仍应尽父亲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之责,应负担婚生子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医疗费用。根据婚生女实际需要、原被告负担能力以及本地实际生活水平,本院酌情确定被告应负担婚生子生活费每月500元,教育费及医疗费按实际发生数额由原、被告各半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殷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二、婚生子陈某乙随原告殷某共同生活,被告陈某甲自2015年4月起,每月承担婚生子生活费50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婚生子的教育费、医疗费凭发票由原、被告每年各承担一半;三、驳回原告殷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殷某担150元,被告陈某甲承担150元,被告承担部分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直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期满七日后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鲁 骅代理审判员  孔祥星人民陪审员  耿忠男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方雪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