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诉被告吕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376号原告王某。被告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以被告现居住在国外,不方便进行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福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常翠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