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诉被告吕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376号原告王某。被告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以被告现居住在国外,不方便进行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福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常翠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