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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攀东执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万某某与时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某某,时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攀东执字第79号申请执行人万某某,男,汉族,1948年2月26日生,,住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时某某,女,汉族,1963年3月9日生,现居住乐山市市中区。申请执行人万某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攀东民初字第196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履行期届满,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时某某所有的位于攀枝花市东区的房屋过户给万某某。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亓 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庞国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