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21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南金锁申请执行冯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金锁,冯虎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2153-1号申请执行人南金锁,男,汉族,1967年4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冯虎林,男,汉族,1964年6月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南金锁与被执行人冯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2013)东民初字第419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冯虎林有位于东胜区房产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冯虎林所有的位于东胜区房产一处;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停止办理权属变更、抵押、担保等手续,逾期或解除查封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温 智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锦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