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牡民终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牡丹江高速公路管理处与黄桂馥、周丽红、于殿金,哈尔滨市公路工程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黑龙江省牡丹江高速公路管理处,周丽红,于殿金,哈尔滨市公路工程处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牡民终字第1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牡丹江高速公路管理处,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法定代表人刘玲,女,该管理处处长。委托代理人刘颜君,黑龙江建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丽红,女,196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委托代理人于殿金(系周丽红长子),男,198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海林市红海林林场职工,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殿金,男,198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海林市红海林林场职工,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原审第三人哈尔滨市公路工程处,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法定代表人郭文民,男,该工程处处长。委托代理人杨明伟,男,198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公路工程处职员,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牡丹江高速公路管理处因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桂馥、周丽红、于殿金,原审第三人哈尔滨市公路工程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2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受理后查明,在一审宣判至本院受理本案前,被上诉人黄桂馥已于2014年9月24日死亡。2015年2月4日,黄桂馥的继承人于少玉、于波向本院书面表示放弃参加本案诉讼的权利及对本案诉讼标的的继承权利。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黑龙江省牡丹江高速公路管理处的委托代理人刘颜君、被上诉人于殿金(被上诉人周丽红委托代理人)、原审第三人哈尔滨市公路工程处的委托代理人杨明伟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29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417元,退还给上诉人黑龙江省牡丹江高速公路管理处。审判长 于 尧审判员 周晓光审判员 张继凯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维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