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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通城执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吴素娟与钟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素娟,钟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通城执字第00047号申请执行人:吴素娟被执行人:钟雷申请执行人吴素娟与被执行人钟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4)鄂通城民初字第13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素娟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正在扣留被执行人钟雷的工资收入,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鄂通城民初字第1359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光明审判员  XX先审判员  易新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继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