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通城执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吴素娟与钟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素娟,钟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通城执字第00047号申请执行人:吴素娟被执行人:钟雷申请执行人吴素娟与被执行人钟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4)鄂通城民初字第13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素娟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正在扣留被执行人钟雷的工资收入,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鄂通城民初字第1359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光明审判员 XX先审判员 易新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继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