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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民执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李西强与李红芳探望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西强,李红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扶民执字第00062号申请执行人李西强,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红芳,女,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李西强与被执行人李红芳探望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4)扶民初字第005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西强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协助申请人探望其子李龙飞。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红芳及其子李龙飞(现名王龙飞)户籍和住址均在陕西省彬县义门镇义门村二组,为了及时顺利执结此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委托陕西省彬县人���法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扶风县人民法院对(2014)扶民初字第005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锁林执行员  孙武斌执行员  陈军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