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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庄执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郭仁采申请执行辛广发、赵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仁采,辛广发,赵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庄执字第446号申请执行人:郭仁采,男。被执行人:辛广发,男。被执行人:赵生,男。申请执行人郭仁采与被执行人辛广发、赵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6日作出(2014)庄民初字第359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郭仁采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额为:借款18,000元、案件受理费1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赵生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庄民初字第35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敏审 判 员  江世德代理审判员  孙 京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刘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