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湄民初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陈滔与李书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滔,陈禄华,李书红,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湄民初字第456号原告陈滔。法定代理人陈永江。系原告陈滔父亲。委托代理人李道勇,湄潭县永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陈禄华。委托代理人佘卫忠,遵义市湄潭县鱼泉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李书红。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钟建萌。委托代理人赵伟,贵州乾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滔诉被告陈禄华、李书红、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滔自愿于2015年4月7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滔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同时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滔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滔负担。审判员 沈 燕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成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