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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融民初字第1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原告福清君驰汽车租赁服务店与被告薛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清君驰汽车租赁服务店,薛伟伟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民初字第1592号原告福清君驰汽车租赁服务店,住所地福清市。经营者林武思,男,1977年6月9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薛伟伟,男,1991年5月3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福清君驰汽车租赁服务店与被告薛伟伟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福清君驰汽车租赁服务店在案件审理期间,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清君驰汽车租赁服务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福清君驰汽车租赁服务店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林益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