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张民初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成亮与孙萍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亮,孙萍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初字第350号原告:成亮,淄博高新区四宝山明月婚庆服务部业主。被告:孙萍。本院在审理原告成亮诉被告孙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亮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孙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成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成亮负担。审 判 长  耿延红审 判 员  石秉红人民陪审员  李国芝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赵春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