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商初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厦门力巨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无锡力合光电传感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力巨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力合光电传感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惠商初字第00063号原告厦门力巨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无锡力合光电传感技术有限公司。原告厦门力巨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巨公司)与被告无锡力合光电传感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合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季静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力巨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力合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力巨公司诉称:力巨公司与力合公司系业务往来单位,力巨公司向力合公司供应设备、贴合冶具等,但力合公司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故诉至本院请求判令力合公司支付货款31096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以310960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力合公司辩称:力合公司账面显示结欠货款金额为305080元,其中37840元尚未开具增值税发票,在力巨公司未开具增值税发票前,该部分货款应予以扣减;目前力合公司处于产业转型阶段,暂时没有履行能力。经审理查明:力巨公司与力合公司签订数份《设备采购合同》及《采购订单》,约定由力巨公司向力合公司供应贴合机、侧固化设备、水胶贴合冶具等货物。后力巨公司按约供货并开具了部分增值税发票,力合公司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2014年5月16日,力巨公司与力合公司签订《对账单》一份,载明:截至本对账日,力合公司累计欠力巨公司311320元,其中本期应付货款311320元。2014年6月4日,力巨公司与力合公司签订《对账单》一份,载明:截至本对账日,力合公司累计欠力巨公司57840元,其中本期应付货款54640元,下期应付账款3200元。庭审中,力合公司明确表示“本期”系指对账当月,“下期”系指下次对账时。签订上述两份《对账单》后,力合公司向力巨公司支付货款55000元,双方未再发生其他往来。2015年1月9日,力巨公司诉至本院,其诉请的货款金额310960元系上述两份对账单中载明的“本期应付金额”累加并扣除力合公司已经支付的55000元后计算的金额。以上事实,有《设备采购合同》、《采购订单》、对账单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力巨公司与力合公司签订的《设备采购合同》、《采购订单》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力巨公司与力合公司以签订《对账单》的形式结算货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力合公司应按照《对账单》约定的货款金额及付款期限支付货款,力合公司在庭审中明确“本期”系指对账当月,故力巨公司主张的货款已届履行期限,力合公司应按约支付货款并自逾期之日起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关于力合公司提出的力巨公司尚未开具全部增值税发票,未开票部分货款应予以扣减的抗辩,开具增值税发票是合同的附随义务,力合公司不能以此对抗合同的主给付义务即付款义务,故对该抗辩,本院不予采信,但力合公司可另行凭据主张。力巨公司要求力合公司支付所欠货款31096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判决如下:无锡力合光电传感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厦门力巨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货款31096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以310960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006元,由力合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力巨公司预交,本院不再退还,力合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直接支付给力巨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季静娜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邓苏雯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