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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民初字第5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范守俊与解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守俊,解方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民初字第542-1号原告范守俊,男,196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艾蕾,山东易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娜,山东易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解方,男,197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受理原告范守俊与被告解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经查,原告范守俊在起诉状中并未明确说明其所购房屋的基本坐落情况,仅表述为别墅一套,后本院对原告范守俊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原告证据材料中提交了《中价商品住宅内部认购协议书》一份,该协议书中记载所认购的房屋为彩石山庄联排别墅一套,出售方为山东三联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涉案房屋为本市三联彩石山庄联排别墅,涉案房屋所属地块的案件并非本院管辖范围,经审查,本案应由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钧代理审判员  陈园青人民陪审员  乔永欣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商玉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