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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桐民初字第01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李生旺诉耿德顺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生旺,耿德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桐民初字第01434号原告李生旺,男,1965年1月24日生。被告耿德顺,男,1964年4月22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生旺诉被告耿德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诉讼中以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生旺撤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门敬录审 判 员  王光伟人民陪审员  杨庆忠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左明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