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岚民一初字第1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杨芳与时纪亮无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芳,时纪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岚民一初字第1159号原告:杨芳,居民。委托代理人:刘燕,山东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时纪亮,居民。委托代理人:王永奎,日照岚山通达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原告杨芳与被告时纪亮无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即为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本案的举证期限延长至2015年5月7日,逾期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审 判 长 曹建华代理审判员 王淑霞人民陪审员 刘光秋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韩 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