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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民初字第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1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521号原告张某,现役军人。委托代理人江尧兵,连云港市海州区新东司法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承担(已缴纳)。审判员  杨洪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孙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