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嵊民初字第8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楼佳丽、丁栋彬与丁栋彬、陈飞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嵊民初字第898号原告:楼佳丽。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姚建明。被告:丁栋彬,被告:陈飞云。本院在审理原告楼佳丽与被告丁栋彬、陈飞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楼佳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0元,依法减半收取710元,由原告楼佳丽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泉清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徐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