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立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黄兰香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兰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立民初字第20号起诉人黄兰香。起诉人黄兰香向本院提交其与被起诉人南宁市仙葫开发区五合村砧板坡村民小组一案的民事起诉状及证据材料。黄兰香在起诉状中称,其出生于南宁市仙葫开发区五合村砧板坡,一直没有脱离过砧板坡村民小组集体成员的身份。2014年,因城市开发需要,征用集体土地1600余亩,集体组织获得土地补偿费若干。2014年12月13日,被起诉人分配给每位集体成员土地补偿费208411元,却无视起诉人的集体成员身份,非法剥夺起诉人与其他集体成员依法享有平均分配土地补偿费的权利,不予分配其土地补偿费。为此,起诉要求被起诉人依法按其他集体成员所分配的土地补偿费份额,分配给其土地补偿费208411元。经审查,本院认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则土地补偿费如何分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管理、内部经营问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现起诉人所提交的材料,不能证明相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实际取得土地补偿费且作出了明确具体的分配方案,故在相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出分配方案之前,起诉人作为该组织成员,起诉要求分配土地补偿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黄兰香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廖 玮审判员 郑 夏审判员 郭慧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苏 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