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00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冯小丽与韦红燕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0439号原告:冯某,女,197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韦某(曾用名韦洪燕),男,197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与被告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某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冯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雪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耀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