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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桐民初字第00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常照宇诉尹长青、吴磊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照宇,尹长青,吴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民初字第00205号原告常照宇,男,生于1979年9月。被告尹长青,男,生于1975年10月。被告吴磊,女,生于1980年9月。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照宇诉被告尹长青、吴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事实复杂,需调取相关证据,证实本案事实。本院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  赵永林审判员  王保山审判员  胡明启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唐培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