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民初字第00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常照宇诉尹长青、吴磊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照宇,尹长青,吴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民初字第00205号原告常照宇,男,生于1979年9月。被告尹长青,男,生于1975年10月。被告吴磊,女,生于1980年9月。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照宇诉被告尹长青、吴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事实复杂,需调取相关证据,证实本案事实。本院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 赵永林审判员 王保山审判员 胡明启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唐培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