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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初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张新霞与周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240号原告张新霞,女,1972年1月16日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周彩霞,女,1977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汝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新霞与被告周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5年4月7日上午9时在本院民事一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张新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新霞负担。审 判 长  黄汝敏代理审判员  兰晓鹏陪 审 员  张俊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王安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