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靖执字第2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何凤面申请执行陈雪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凤面,陈雪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靖执字第265-1号申请执行人何凤面,女。被执行人陈雪娟,女。本院在执行何凤面申请执行陈雪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陈雪娟在银行无存款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其房产已抵押银行、目前也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据此,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靖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靖民一初字第130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振东审判员 李健祥审判员 周义富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梁景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