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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靖执字第2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何凤面申请执行陈雪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凤面,陈雪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靖执字第265-1号申请执行人何凤面,女。被执行人陈雪娟,女。本院在执行何凤面申请执行陈雪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陈雪娟在银行无存款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其房产已抵押银行、目前也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据此,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靖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靖民一初字第130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振东审判员  李健祥审判员  周义富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梁景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