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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侯民初字第37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原告朱绍勇诉被告陈晓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绍勇,陈晓龙,覃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侯民初字第3794号原告朱绍勇,男,汉族,1973年8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县。委托代理人尚靖元,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晓龙,男,汉族,1976年9月18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委托代理人罗婵玉、童娟,均系四川明炬(龙泉驿)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覃伟,男,汉族,1975年12月16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王家塘巷6号附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绍勇与被告陈晓龙、第三人覃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绍勇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绍勇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绍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朱绍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滕燕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杨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