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相执字第21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焦如良与苏州圣玺贝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如良,苏州圣玺贝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相执字第2199-2号申请执行人焦如良。被执行人苏州圣玺贝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住所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凤凰泾村澄阳路东侧。投资人严红林。焦如良与苏州圣玺贝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苏州市相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9月29日作出的相劳人仲案字(2013)632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仲裁调解书载明:一、双方已解除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其仲裁请求下工资共计20000元整,上述款项分两期支付,其中,被申请人在2013年10月15日之前向申请人支付工资5000元,2013年11月15日之前向申请人支付剩余的工资15000元。申请人自愿放弃部分权利;三、双方之间再无其他任何经济纠葛和劳动争议。由于苏州圣玺贝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没有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权利人焦如良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请求为:要求被申请人立即支付申请人工资计人民币18000元。本院于2013年12月8日立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焦如良向本院提供的被执行人地址向被执行人苏州圣玺贝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须知,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遭退信,退信理由是无人认领。执行中,本院根据被执行人工商材料上所留的电话号码与被执行人的投资人严红林取得联系,并通知其到庭,但严红林未到庭,并委托他人带来书面材料一份,称:目前企业已歇业,结欠房租、水电等费用均无力交纳,现其本人在外打工,只能以打工收入逐步归还结欠申请人的工资。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但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中,经承办人多次催促,被执行人曾委托他人分数次交至法院共计人民币4000元,现已退付申请执行人。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称现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详细去向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退付4000元后,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查封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在被执行人名下未查获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详细去向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至今仅执行到人民币4000元,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先行退付4000元后,终结本案本次程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苏州市相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相劳人仲案字(2013)632号仲裁调解书中尚未执行到位款项计人民币14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倪建达执行员 吴 坚执行员 路宽成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顾喆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