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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库执字第26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燕德翼与孙磊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燕德翼,孙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库执字第2685号申请人燕德翼,男,汉族。被执行人孙磊,男,汉族。申请人燕德翼与被执行人孙磊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7日作出的(2013)库民初字第3006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执行标的17000元,执行费15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房产及银行存款,其新MX29**号车辆登记手续已查封,车辆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不具备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库民初字第30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二、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17000元的债权。审判长 胡     新     安审判员 杨新宇审判员曼力旦·瓦力斯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朱           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