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中民初字第1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罗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中民初字第1427号原告:罗某,女,198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告:张某某,男,198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委托代理人:黄正英,乐山市市中区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罗某承担。审判员 秦森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