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民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刘月蓉与金昌辉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月蓉,金昌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保字第74号原告刘月蓉,女,198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委托代理人XX照、黄超梅,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律师。被告金昌辉,男,197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月蓉与被告金昌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金昌辉所有的坐落于福州市××花园××楼××室(产权证号:R1××57)的房屋所有权(上述以价值人民币1050000元为限)。原告申请财产保全已提供案外人刘自生、林丽珍所有的位于仓山区××镇××小区××#楼××单元(榕房权证C字第××号)、x单元(榕房权证字C字第××号)做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冻结登记于金昌辉名下的坐落于福州市××花园××楼××室(产权证号:R1××57的房屋所有权(上述以价值人民币1050000元为限)。二、立即冻结登记于刘自生名下的坐落于仓山区××镇××小区××#楼××单元(榕房权证C字第××号)、x单元(榕房权证字C字第××号)的房屋所有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情福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林欢欢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