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东法刑一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被告人林某甲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惠东法刑一初字第211号公诉机关惠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甲,男,1985年10月20日出生。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2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3日被依法逮捕,同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惠东县人民检察院以惠东检诉刑诉〔2015〕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洵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底开始,被告人林某甲以每天100元的报酬,雇请刘某甲、林某乙与刘某乙(均另案处理),在惠东县稔山镇船澳村委嶂山村一帐篷内利用扑克牌以赌“三公”形式赌博,从中抽水获利。同年3月7日16时许,公安机关在该赌场将刘某甲等三人及刘某丙等参赌人员抓获,当场缴获赌具扑克牌一副、赌资400元及抽水金额人民币1600元。同年12月2日,林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惠东县人民检察院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林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犯罪后主动归案,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林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并当庭认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底开始,被告人林某甲以每天100元的报酬,雇请刘某甲、林某乙与刘某乙(均另案处理)到惠东县稔山镇船澳村委嶂山村一帐篷内利用扑克牌以赌“三公”的形式赌博,并从中抽水获利。2014年3月7日16时许,公安机关在该赌场将刘某甲等三人及参赌人员刘某丙等人抓获,当场缴获赌具扑克牌1副、赌资人民币400元及抽水金额1600元。2014年12月2日,林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以上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和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及公安机关对案件立案侦查,合法启动侦查程序。2、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12月2日,被告人林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3、取保候审决定书,证实2014年12月3日,惠东县公安局对被告人林某甲作出取保候审决定。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方位图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概况。5、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缴获赌具扑克牌1副、赌资人民币400元、存放抽水金额的黑色箱子一个、抽水金额人民币1600元。6、同案人的供述:(1)同案人刘某甲的供述,证实刘某甲受林某甲雇请,到林某甲在惠东县稔山镇亚婆角嶂山村开设的赌场工作,负责洗牌和抽水。该赌场以扑克牌赌“三公”。2014年刘某甲在赌场工作期间,“番薯”和林某乙负责在赌场外望风。每天林某甲会给刘某甲、林某乙、“番薯”每人现金100元作为报酬。2014年3月7日16时许,公安机关在该赌场缴获赌具扑克牌1副、赌资400元及抽水金额1600元。(2)同案人林某乙(外号“鲁八”)的供述,证实2014年3月1日开始,林某乙受林某甲雇请,到林某甲在惠东县稔山镇亚婆角嶂山村开设的赌场工作,共工作了7天,与刘某乙负责在赌场外望风,刘某甲负责洗牌和抽水。每天林某甲会给林某乙现金100元作为报酬。赌场利用扑克牌赌“三公”,每天有20多人参赌,可以抽水人民币2000多元。(3)同案人刘某乙(外号“番薯”)的供述,证实2014年2月底开始,刘某乙受林某甲雇请,到林某甲在惠东县稔山镇亚婆角嶂山村开设的赌场工作,共工作了8天,与“鲁八”负责在赌场大门处望风,刘某甲负责洗牌和抽水。每天大约有20多人前来赌博,每天抽水约2000元,刘某乙在赌场工作期间赌场累计抽水人民币16000元。林某甲每天给刘某乙现金100元作为报酬,刘共领取了700元报酬。7、同案人刘某甲、林某乙、刘某乙的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林某甲就是聘请刘某甲、林某乙、刘某乙在惠东县稔山镇船澳村委嶂山村一帐篷内的赌场望风的人。8、证人徐某某、张某某、刘某丙证言,证实2014年3月7日下午,他们在惠东县稔山镇船澳村委嶂山村一帐篷内利用扑克牌以赌“三公”的形式参与赌博。该赌场是林某甲开设的,他聘请了三个男子负责洗牌、派牌、抽水和放哨。9、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证实2014年2月底开始,林某甲以每天100元的报酬,雇请刘某甲、林某乙、刘某乙,在惠东县稔山镇船澳村委嶂山村一帐篷内利用扑克牌以赌“三公”形式赌博,并从中抽水获利。10、被告人的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林某甲的姓名、年龄等基本情况。以上证据均经庭审示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本院予以采信。此外,还有庭审笔录等材料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甲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考虑被告人林某甲开设赌场时间短,其行为未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犯罪情节较轻,且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为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可对被告人林某甲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钟惠松审 判 员 刘惠霞人民陪审员 姚 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余庆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判决指定的期限”应当在判决书中予以确定:“判决指定的期限”应为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