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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汉民催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河南省四方防腐有限公司濮阳置业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江汉民催字第00017号申请人河南省四方防腐有限公司濮阳置业公司。负责人张明清,经理。委托代理人马甫穗,女,197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河南省四方防腐有限公司濮阳置业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2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届满,无人向本院申报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号:3020005324930165、票面金额人民币10366.48元、出票时间2014年9月19日、到期时间2015年3月19日、出票人名称:武汉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名称:荆州市光彩新商贸有限公司、付款行名称:中信银行武汉分行、申请人为最后持票人)票据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河南省四方防腐有限公司濮阳置业公司遗失的汇票号为3020005324930165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河南省四方防腐有限公司濮阳置业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河南省四方防腐有限公司濮阳置业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张小娜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肖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