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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执字第00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4-02

案件名称

胡庆雨、杨永胜、巩宪文与谷生春工资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庆雨杨永胜巩宪文,谷生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镇执字第00235号申请执行人:胡庆雨杨永胜巩宪文被执行人:谷生春申请执行人胡庆雨杨永胜巩宪文诉被执行人谷生春工资报酬纠纷一案,本院(2015)镇劳人仲案字第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案已经由本院立案执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镇劳人仲案字第7号判决书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执行员 :高鹏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万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