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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1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朱甲、侯某与朱乙、朱丙赡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甲,侯某,朱乙,朱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159-1号申请执行人朱甲,男,汉族,1931年6月29日出生,住西华县。申请执行人侯某,女,汉族,1931年9月2日出生住西华县。被执行人朱乙,男,汉族,1951年3月6日生,住西华县。被执行人朱丙,男,汉族,1982年11月30日生,住西华县,村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周民终字第21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执行朱甲、侯某申请执行朱乙、朱丙赡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朱乙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朱乙在银行存款账户(账号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庆宏审判员  赵克伟审判员  刘海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郭智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