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执字第00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梅廷标与徐光庆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廷标,徐光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325号申请执行人:梅廷标。被执行人:徐光庆。本院在梅廷标申请执行徐光庆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5)凤民诉前调字第0002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梅廷标与左如意、陆希根达成协议,徐光庆欠梅廷标工资款807.50元由左如意、陆希根负责给付,并出具了欠条,申请执行人梅廷标撤销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凤民诉前调字第0002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之水审 判 员 马世卫审 判 员 刘世毅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孙 敏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