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明法立保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黄爱琴与伍丽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爱琴,伍丽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明法立保字第29-1号申请人黄爱琴,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身份证号码:×××1582。担保人何丽帮,男,汉族,1953年6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鳌围村***号,身份证号码:4406241953********。被申请人伍丽波,男,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身份证号码:×××0039。申请人黄爱琴与被申请人伍丽波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的可能为由,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伍丽波的财产在人民币30000元的限额内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的担保人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黄爱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伍丽波限额在人民币30000元以内的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何丽帮位于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百乐街怡英巷9号2座303房的房产。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且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上述冻结银行存款以及其他资金的期限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年。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可分别向本院申请延长冻结、查封期限。逾期,冻结、查封的效力消灭。审判员 罗伟常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楚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