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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郫民初字第1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严云章与四川绿虹包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云章,四川绿虹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成郫民初字第1279号原告严云章,男,1952年6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委托代理人李晓嵘,四川永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绿虹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郫县。法定代表人伍强。原告严云章与被告四川绿虹包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裕灵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严云章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晓嵘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四川绿虹包装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严云章诉称,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经结算,截止2014年12月被告尚欠原告14000元。为维护其合法权利,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劳务费1400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四川绿虹包装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严云章为被告四川绿虹包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被告四川绿虹包装有限公司因无力支付劳务费用向原告严云章出具欠条一份,其中载明被告欠原告2014年6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工作期间的工资(劳动报酬)14000元。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劳务费14000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另查明,原告于2015年3月4日向郫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2015年3月9日郫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以上事实,有原告严云章在庭审中的陈述及其向本院提交的欠条、郫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通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四川绿虹包装有限公司向原告严云章出具欠条的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具备法律效力,本院对原告向被告提供劳务且被告拖欠劳务费用的事实予以确认,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4000元劳务费的请求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四川绿虹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严云章1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5元由被告四川绿虹包装有限公司负担。该费用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四川绿虹包装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将该款项支付与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裕灵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廖茂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