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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民一初字第00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牛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双民一初字第00237号原告:牛某某。被告:王某某。原告牛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某某、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1997年8月20日登记结婚,婚生一男孩王赢,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不务正业,经常羞辱原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此,我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王某某未作书面答辩,在庭审中辩称:原告陈述与事实不符,原、被告夫妻感情很好,被告不同意离婚。在举证期限内,原告均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8月20日登记结婚,1999年9月27日婚生一男孩王某。婚后双方夫妻感情尚可,但有时因家庭琐事发生一些矛盾,为此原告以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有较好的婚姻基础,虽然原、被告有时因家庭琐事产生一些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达到破裂的程度。只要双方在以后的共同生活中,互谅互让,和睦相处,夫妻感情会得到改善,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牛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牛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晓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夏大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