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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潼刑初字第00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薛某危险驾驶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潼刑初字第00076号公诉机关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薛某,男,198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2014年10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5)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军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19日17时20分许,被告人薛某饮酒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新阎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西安市临潼区滩张十字南侧,中国石油加油站前路段时,在避让其他车辆时,驶入公路西侧,与沿该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该处的郭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致郭某某受伤,车辆部分损坏,造成交通事故。经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交通警察大队(2014)第54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薛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郭某某无责任。经陕西北美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薛某血液中酒精含量117.44㎎/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薛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受案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提取血液笔录及鉴定意见;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收条;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危险驾驶罪;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刑罚处罚。鉴于被告人薛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为了维护交通管理秩序,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和教育犯罪分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薛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八个月,罚金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时,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张小婷人民陪审员  任云峰人民陪审员  高转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贾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