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站执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张国平申请执行焦作卓林数码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执行通知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站执字第57号焦作卓林数码材料有限公司:你(单位)与张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7日作出的(2015)站民二初字第6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国平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一、向张国平支付借款300万元。二、负担案件受理费15400元,其他诉讼费用/元;申请执行费32380元。户名: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账号:1709024029200006933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焦作分行中站支行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