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潜江民执字第00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李晓静与周序全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静,周序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潜江民执字第00257号申请执行人李晓静,女,生于1973年7月19日。被执行人周序全,男,生于1953年10月27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8日作出的(2014)鄂汉江中民一终字第0009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周序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序全按期履行上述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周序全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周序全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广华支行有储蓄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周序全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广华支行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9000元至潜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名称:中国银行潜江章华路支行;全称:潜江市人民法院执行款汇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学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余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