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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谷城民二初字第00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林某与蔡某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蔡某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谷城民二初字第00468号原告林某。委托代理人杜宇。被告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与被告蔡某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所有的位于谷城县盛康镇周湾村3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予以查封。林某自愿用其所有的坐落在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446号金桥·港湾花园5栋3单元9层1室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阳字第××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蔡某所有的位于谷城县盛康镇周湾村3组林地686.7亩及林木(林权证号:谷政林字(2013)第001519号,正本号:a4203604015)予以查封(详见查封清单)并由申请保全人保管。查封期间,不得擅自变卖、转让、抵押等。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二、对原告林某所有的坐落在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446号金桥·港湾花园5栋3单元9层1室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阳字第××号)予以查封(详见查封清单)。查封期间,不得擅自变卖、转让、抵押等。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诉讼保全费3520元,由败诉方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谭明志审 判 员  刘 波人民陪审员  周玉启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程波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