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鄄民特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仪现玉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仪现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鄄民特字第3号申请人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杜万国,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申海防(特别授权),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旧城信用社主任。被申请人仪现玉,男,住鄄城县。申请人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仪现玉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受理后,被申请人仪现玉对抵押权和保险合同提出异议,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申请。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张秋菊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 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