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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岱执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韩立宝与韩广发所有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立宝,韩广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岱执字第94号申请执行人韩立宝被执行人韩广发申请执行人韩立宝申请执行韩广发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岱民初字第9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岱民初字第9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 杰审判员 徐 建审判员 王玉琪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成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