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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珲执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程玉荣与被执行人李玉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玉荣,李玉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珲执字第278号申请执行人:程玉荣,女,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珲春市。被执行人:李玉顺,女,朝鲜族,住珲春市。申请执行人程玉荣与被执行人李玉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3日作出的(2013)珲民一初字第7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名下房屋,竞买人王桂香以1512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李玉顺名下位于珲春市新安街农村信用社住宅楼的土地使用权变更至买受人王桂香(220281196905011087)名下。二、办理变更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买受人王桂香承担。三、本院(2014)珲执字第278号申请执行人程玉荣与被执行人李玉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 伟审判员 徐龙虎审判员 郑智博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林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