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702民初字第39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安徽省枞阳县会宫建筑安装公司与安徽省丽辉航空器具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枞阳县会宫建筑安装公司,安徽省丽辉航空器具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702民初字第3990号原告:安徽省枞阳县会宫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法定代表人:张国齐,该公司经理。被告:安徽省丽辉航空器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江南产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张建元,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枞阳县会宫建筑安装公司诉被告安徽省丽辉航空器具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安徽省丽辉航空器具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200万元银行存款、应收账款或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安徽省丽辉航空器具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200万元银行存款、应收账款或其他等值财产。二、查封期限一年。三、查封期限内,不得转移、过户、变卖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赵玲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褚维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