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界初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10-22
案件名称
崔梦涛、朱梦凡等与李凤杰、李凤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梦涛,朱梦凡,李凤杰,李凤玲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界初字第00034号原告崔梦涛,男,199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朱梦凡,女,199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立新,河南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凤杰(李风杰),又名李某,男,197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凤玲,女,197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世文,博爱县司法局孝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梦涛、朱梦凡与被告李凤杰、李凤玲健康权纠纷一案期间,因案情需要,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继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杜 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