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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李民初字第7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王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李民初字第770号原告:王某,自由职业。被告:金某,自由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宝霞人民陪审员  徐红珍人民陪审员  张筱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于 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