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00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田腾元与李光球、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腾元,李光球,郑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00292号原告田腾元。被告李光球。被告郑霞。原告田腾元与被告李光球、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腾元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田腾元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王献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倪宏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