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涉民初字第1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曹怀廷、刘玉兵与刘玉兵、刘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怀廷,刘玉兵,刘和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涉民初字第1781号原告曹怀廷,农民。被告刘玉兵,农民。被告刘和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怀廷与被告刘玉兵、刘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怀廷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刘玉兵、刘和平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曹怀廷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怀廷撤回对被告刘玉兵、刘和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曹怀廷负担。审 判 长 孙魁林审 判 员 马丽平人民陪审员 杨书亮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东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