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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涉民初字第1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曹怀廷、刘玉兵与刘玉兵、刘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怀廷,刘玉兵,刘和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涉民初字第1781号原告曹怀廷,农民。被告刘玉兵,农民。被告刘和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怀廷与被告刘玉兵、刘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怀廷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刘玉兵、刘和平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曹怀廷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怀廷撤回对被告刘玉兵、刘和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曹怀廷负担。审 判 长  孙魁林审 判 员  马丽平人民陪审员  杨书亮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东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