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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一初字第00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原告杨雨文与被告孙岩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雨文,孙岩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一初字第00112号原告:杨雨文,男,1955年1月19日生,满族,现住开原市中固镇沙河堡村三组40号。被告:孙岩,女,现住开原市铁西街。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雨文与被告孙岩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雨文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雨文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雨文撤回起诉。诉讼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杨雨文负担。审判长 姜 南审判员 史书娟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娇雪 关注公众号“”